一、采购项目内容
将现有2台冷水机组报废更新,更新后的2台冷水机组达到国家最新标准的2级能效水平。具体如下:
1.拆除2台原型号为30HXC165的旧螺杆式冷水机组及动力控制柜,将拆除的旧螺杆式冷水机组及动力控制柜转移至指定的位置存放。
2.根据新采购冷水机组的基础图对原旧螺杆式冷水机组的基础尺寸进行整改以满足新购冷水机组基础的要求。
3.将新采购冷水机组吊装转移就位至基础上并找平。
4.将原电源电缆接至新采购冷水机组动力柜。
5.将原旧螺杆式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管改造接至新采购冷水机组冷水进出水口并做好管道保冷施工,同时将原旧螺杆式冷水机组的冷却水供回水管改造接至新采购冷水机组冷却水进出水口。
以上采购项目详细要求见附件《冷水机组更新项目需求、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供应商报价为固定包干总价,已包含本项目所有费用支出。
二、项目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规范
1.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例及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部分,均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
JB/T8654-1997《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安全要求》、GB19577-202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ARI550/590和GB/T18430.1-2024《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7778-2017《制冷剂编号和安全分类》、JB/T6917《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JB/T 7249-2018《制冷设备术语》、JB/T4330-1999 《制冷和空调设备噪音的测定》。
2.须满足采购方提供的附件《冷水机组更新项目需求、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最新规范则按最新规范执行。供应商在材料选用上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经采购方发现后,采购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追究供应商各项责任。
3.验收标准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附件《冷水机组更新项目需求、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及工艺流程等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及采购方附件《冷水机组更新项目需求、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各项要求。项目完工后,在接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采购方根据《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2024)、《制冷和空调设备噪音的测定》(JB/T4330-1999)等上述相关规定组织验收,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如有最新规范则按最新规范执行。
4.安全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遵照上述《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安全要求》(JB/T8654-1997)等规范进行操作,供应商未做好施工安全措施、未按操作规范施工等非基于采购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动火作业和危险作业的管理,如有动火作业须按采购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派驻人员需持有本项目必要资质,如焊工证等方可进行施工。供应******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如对上述设施设备、地面、墙面、邻近设施、建筑物等造成损坏,须立即进行修复,如无法修复的,应照价赔偿。
5.环保要求
(1)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毒或低毒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施工材料、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以及对环境污染较重的施工材料、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对不按要求给采购方所造成的影响和任何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施工时应对施工范围采取维护隔离措施,防尘围挡必须严密、平整,牢固;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人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
(3)供应商需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处理施工垃圾,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4)供应商须将采购方更换下来的废旧机组及其附件、阀门等废旧设备、材料搬运至指定位置。
三、施工地点及施工期限
1.施工地点:贵州分公司综合楼;
2.施工期限:施工期不超过30个自然天(含设备采购、改造、安装、调试及验收),在采购方规定的时间内施工(每日9:00-12:00,14:00-20:00),为保障采购方办公需求,实际施工时,可按采购方要求调整。特殊情况按采购方要求暂时停工不计入工期。
四、结算及付款
1.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2.付款条件:项目全部设备验收合格交付采购方,且在采购方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95%;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五、供应商考核标准、质保期
1.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须服从采购方对施工时间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完成项目施工,因供应商延迟交付设备,或因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设备的调试和培训,导致设备不能投入采购方正常生产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供应商需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采购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供应商逾期15日未能交货的,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质保期不少于贰年,自设备 (含零部件) 经采购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且可正常运行之日起计算。质保金为本项目含税合同总价的5%,在质保期内,供应商须设置售后维修服务联系电话,在接到采购方报修电话后,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12小时内完成维修。如需更换设备的,供应商应于收到采购方通知后 2 日内进行补足或更换,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维保服务应不低于设备原厂商提供的维保服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