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编号: GLZC2024-G1-280223-GLSZ) 的质疑答复函(一)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金龙 联系电话:******
邮编:528208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家纺工业城9#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编号: GLZC2024-G1-280223-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月20日16: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质疑事项2: ******有限公司无投标资质,无资格授权投标;
本次招标是社会福利老年养护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产品属于医用和适老化家具,主要是适用于老年人,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评分(信誉分:需提供含有医用家具或适老化家具产品的三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投标资质(见附************有限公司并没有报名参与此次投标。
质疑事项3: 评分人为因素过重,带有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我司要求:
******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判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依据招标文件第17页 :六、评标
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公开中标单位和我公司的评分细则
3、对有评标操纵的嫌疑做实质性调查,我司将保留进一步质疑、申诉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望接到质疑函后、尽快作出回复,谢谢!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四条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及附1的规定,不存在分包、转包,而是由不同的生产企业制造。
2.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模版“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因此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有限公司为制造商,向投标人提供部分产品,不属于该项目的投标人。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委员会成员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六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中标公告内容符合该规定。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3事实依据不充分,缺少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1月27日